他杀害两名防疫人员!已被执行死刑!
马建国在云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,拒不遵守防疫政策和交通管控措施,持刀捅刺执行公务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,致二人死亡。
马建国在云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,拒不遵守防疫政策和交通管控措施,持刀捅刺执行公务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,致二人死亡。
马建国在云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,拒不遵守防疫政策和交通管控措施,持刀捅刺执行公务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,致二人死亡。
据最高人民法院9日通报,7月9日,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,依法对2020年2月6日故意杀害两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马建国执行死刑。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。
被告人马建国,男,1996年4月生,系红河州红河县阿扎河乡洛孟村委会洛玛村村民,小学文化。
2020年2月5日,红河县石头寨乡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和安排,在该乡么索村委会通往阿扎河乡洛孟村委会之间名为“咪卡”的地方设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卡点实施道路管控和限行。
2月6日18时20分许,马建国驾驶车牌号为云GPN612的小型面包车载人行至该卡点时,同行村民马克龙(另案处理)下车搬除路障,并不服从卡点工作人员的管理。
在此过程中,被告人马建国因对卡点工作人员张贵周持手机拍摄取证的行为不满,遂用随身携带的1把折叠刀朝张贵周胸腹部连续捅刺,又向前来劝阻的卡点工作队员李国民腹部进行捅刺,造成张贵周、李国民二人死亡。张贵周系红河县财政局下派的扶贫干部,李国民系红河县石头寨乡干部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马建国在云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,无视国家法律,无视疫情防控秩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,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,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被告人马建国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,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系累犯,依法应当从重处罚。被告人马建国虽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具有自首情节,但其在疫情期间采用极其残忍的手段杀害两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,主观恶性极深、犯罪情节极其恶劣、犯罪后果极其严重,依法不予从轻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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