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年仅纳税1100元,知名化妆师岳晓琳偷税被查,追缴并处罚款共计49.32万:其隐匿劳务报酬102.07万,投资企业借款90万元长期不归还
据北京税务:近期,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岳晓琳偷税案件。经查,2021年至2023年,岳晓琳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劳务报酬收入,进行虚假申报,少缴个人所得税、增值税等税费款共计10.12万元。同时还存在向投资企业“借款”,未用于生产经营且多年未归还,依法应视同分红,补缴个人所得税18万元。2025年9月,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、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9.3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。
据北京税务:近期,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岳晓琳偷税案件。经查,2021年至2023年,岳晓琳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劳务报酬收入,进行虚假申报,少缴个人所得税、增值税等税费款共计10.12万元。同时还存在向投资企业“借款”,未用于生产经营且多年未归还,依法应视同分红,补缴个人所得税18万元。2025年9月,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、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9.3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。
数据比对锁定疑点 收入纳税严重不匹配
前期,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托税收大数据,对高收入、高净值风险人员开展数据分析,岳晓琳的相关情况引起检查人员注意。
数据分析显示,2021年至2023年,岳晓琳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得25.15万元,缴纳个人所得税0.11万元。这一数据与其在国内化妆设计领域的知名度、行业影响力、直播平台带货销量、以及同行业从业人员收入水平相比,存在严重不匹配。名气大、收入少、纳税微——这条“倒挂”曲线,成为税务机关立案检查的突破口。
多维核查逐项突破 隐匿收入逐一浮出
检查人员依法调取岳晓琳在检查年度内的5200余笔银行流水、第三方平台收款信息、以及其投资企业的对公账户往来数据和相关业务合同,开展比对分析。
经核查,岳晓琳通过讲授美容课程、提供化妆服务取得劳务报酬92.49万元,通过某平台取得推广服务收入及提现收入共计9.59万元。上述业务合同中,款项由相关企业及个人直接向岳晓琳个人账户转账结算,且未在年度汇算中如实填报并申报纳税。
资金往来牵出新问题 股东借款视同分红
在分析银行往来数据时,检查人员发现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。岳晓琳与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家公司存在多笔大额资金往来。除部分资金用于支付公司房租外,其余款项在检查开始时已多年未归还公司。
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3〕158号)第二条规定: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(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除外)借款,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,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,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,依照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。
依据上述规定,2021年至2023年间,岳晓琳从投资的两家企业累计借款90万元,纳税年度终了后既未归还,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,依法应视为分红,按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项目补缴个人所得税。
依法追缴加收罚款 税收监管莫存侥幸
经查实,2021年至2023年,岳晓琳存在以下涉税违法行为:一是隐匿劳务报酬所得共计102.07万元,未依法如实申报,应定性偷税;二是从其投资企业借款90万元长期不归还,依法应视同分红补缴个人所得税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: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,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,是偷税。对纳税人偷税的,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、滞纳金,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。
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、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9.3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。目前,涉案税费款、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。

数据比对锁定疑点 收入纳税严重不匹配
前期,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托税收大数据,对高收入、高净值风险人员开展数据分析,岳晓琳的相关情况引起检查人员注意。
数据分析显示,2021年至2023年,岳晓琳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得25.15万元,缴纳个人所得税0.11万元。这一数据与其在国内化妆设计领域的知名度、行业影响力、直播平台带货销量、以及同行业从业人员收入水平相比,存在严重不匹配。名气大、收入少、纳税微——这条“倒挂”曲线,成为税务机关立案检查的突破口。
多维核查逐项突破 隐匿收入逐一浮出
检查人员依法调取岳晓琳在检查年度内的5200余笔银行流水、第三方平台收款信息、以及其投资企业的对公账户往来数据和相关业务合同,开展比对分析。
经核查,岳晓琳通过讲授美容课程、提供化妆服务取得劳务报酬92.49万元,通过某平台取得推广服务收入及提现收入共计9.59万元。上述业务合同中,款项由相关企业及个人直接向岳晓琳个人账户转账结算,且未在年度汇算中如实填报并申报纳税。
资金往来牵出新问题 股东借款视同分红
在分析银行往来数据时,检查人员发现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。岳晓琳与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家公司存在多笔大额资金往来。除部分资金用于支付公司房租外,其余款项在检查开始时已多年未归还公司。
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3〕158号)第二条规定: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(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除外)借款,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,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,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,依照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。
依据上述规定,2021年至2023年间,岳晓琳从投资的两家企业累计借款90万元,纳税年度终了后既未归还,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,依法应视为分红,按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项目补缴个人所得税。
依法追缴加收罚款 税收监管莫存侥幸
经查实,2021年至2023年,岳晓琳存在以下涉税违法行为:一是隐匿劳务报酬所得共计102.07万元,未依法如实申报,应定性偷税;二是从其投资企业借款90万元长期不归还,依法应视同分红补缴个人所得税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: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,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,是偷税。对纳税人偷税的,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、滞纳金,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。
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、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9.3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。目前,涉案税费款、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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